JN江南市教育局局长撞死人需赔偿40万一个电话让工程老板出钱

2024-11-29 15:47:04

  被告人柳建祖,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格尔木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住青海省格尔木市XX湾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4********。2022年3月15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8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22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矿检刑诉〔20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建祖涉嫌犯受贿罪,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建祖通过看守所远程庭审系统参加诉讼,辩护人郭鹏到庭参加诉讼。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11月7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12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柳建祖利用其担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00万元。

  1.2017年至2019年,湟中翔飞水泥制品厂及湟中豆豆菜籽油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窦军在被告人柳建祖的帮助下承揽了格尔木市教育局8项建设类工程项目,造价共计约8000万元。为感谢被告人柳建祖的帮助,窦军先后于2018年年初、2018年9月在西宁市西门一餐厅内、西宁市香格里拉小区附近送给被告人柳建祖一张10万元的农行储蓄卡、40万元现金,被告人柳建祖均予以收受。2021年12月,在格尔木市纪委监委对被告人柳建祖相关问题核查期间,被告人柳建祖在西宁市香格里拉小区附近将40万元退还给窦军。

  2.2017年至2019年,格尔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供应商邹宁华向格尔木市相关中小学配送教辅材料过程中,被告人柳建祖默许邹宁华夹带兜售青海省教辅材料征订目录外的测试卷,从中牟利。为感谢被告人柳建祖并希望扩大市场份额,邹宁华分别于2017年年底在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的家楼下送给被告人柳建祖7万元现金,于2019年4月在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内送给被告人柳建祖50万元现金,被告人柳建祖均予以收受。

  3.2018年7月,被告人柳建祖在格尔木市发生交通事故向死者家属赔偿40万元,事后被告人柳建祖将此事告知与格尔木市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李林涛。为便于后期承揽格尔木市教育系统的工程项目,李林涛以帮助被告人柳建祖处理交通事故后续事项为由,在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内送给被告人柳建祖40万元现金,被告人柳建祖予以收受。事后被告人柳建祖在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格尔木市教育局腾飞幼儿园配套工程项目、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智慧云平台(一期)采购项目和校园净水设备采购项目过程中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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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7年以来,格尔木市鸿赋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红灯承揽格尔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期间在柳建祖帮助下以连续中标、续签合同等方式一直承揽该项目。为表示感谢,谢红灯分别于2017年4月、2020年4月、2021年4月在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内送给被告人柳建祖5万元现金、10万元现金、10万元现金,共计25万元现金,被告人柳建祖均予以收受。

  5.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青海鑫融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倍玮承揽了格尔木市教育局40多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为能继续承揽格尔木市教育局招标代理业务,张倍玮于2021年7月在被告人柳建祖位于西宁市紫薇丽都小区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柳建祖20万元现金,被告人柳建祖予以收受。

  6.2017年至2020年,格尔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供应商郭格华向格尔木市相关中小学配送教辅材料过程中,被告人柳建祖默许郭格华夹带兜售青海省教辅材料征订目录外的测试卷,从中牟利。为向被告人柳建祖表示感谢,郭格华于2017年9月在格尔木市教育局旁边的早市附近送给其8万元现金,被告人柳建祖予以收受。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柳建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柳建祖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柳建祖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柳建祖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柳建祖到案后,及时交代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柳建祖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平常工作表现好,在任教育局局长期间,为格尔木市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曾取得公认的优异成绩;3.被告人柳建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明显和真诚的悔罪表现,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柳建祖被动受贿,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5.被告人柳建祖及其亲属已主动退回赃款40万元并向海西州监察委员会交纳剩余赃款160万元,应对其从轻处罚;6.被告人柳建祖及其家属已积极缴纳罚金;7.被告人柳建祖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应酌情从轻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柳建祖在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柳建祖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柳建祖辩护人当庭出示证据,1.青海省罚没款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柳建祖及亲属积极退还赃款并已缴纳罚金。2.身份证复印件、感谢信,证实柳建祖长期资助困难户的事实。3.柳建祖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材料,证实柳建祖在担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局长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希望在量刑幅度内给予充分考虑。

  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柳建祖任青海省格尔木市教育党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柳建祖任青海省格尔木市教育党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调研员;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柳建祖任青海省格尔木市教育党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三级调研员。

  干部任免审批表、《格尔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马建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格人会[2016]52号),证实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柳建祖任青海省格尔木市教育党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柳建祖任青海省格尔木市教育党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调研员;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柳建祖任青海省格尔木市教育党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三级调研员。

  被告人柳建祖在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窦军、邹宁华、李林涛、谢红灯、张倍玮、郭格华贿赂款共计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2017年至2019年,柳建祖在担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窦军在格尔木市教育局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窦军现金40万元及一张10万元的农业银行卡。2021年年底,柳建祖在得知其被格尔木市纪委监委调查后,向窦军退还40万元。

  1.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实窦军通过陈宝明将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转交给柳建祖,该卡系窦军岳母薛英文所有。

  2.调取证据通知书、晨光幼儿园配套工程材料、格尔木市郭镇新华中学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材料、格尔木市2018年中小学维修改造一期项目材料、格尔木市2018年中小学维修改造二期项目材料、格尔木市阳光幼儿园建设项目材料、格尔木市第十一中学建设项目材料、格尔木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围墙及大门、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施工材料,证实窦军在柳建祖帮助下承接了格尔木市教育局的上述工程。

  3.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名称:薛英文,证件号:62X)、银行交易流水(户名:南玲)、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窦军于2018年1月26日用其农行卡给薛英文农行卡转存10万元,柳建祖于2018年7月5日开始使用该张卡,支取现金2万元,刷卡消费8万元。

  4.证人窦军证言:我是通过我舅陈宝明认识的柳建祖,后通过柳建祖承揽了在格尔木市教育局的第一个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也希望以后能承揽更多的工程项目,我在2018年年初的时候向柳建祖送了一张以我岳母薛英文名义开办的农业银行卡,卡内有10万元,之后这张卡就由柳建祖使用和保管。2018年下半年,我在格尔木市教育局承揽了中小学维修等工程,工程总价大约600万元左右,为感谢柳建祖,我从公司备用金中支出40万元现金,驾驶白色大众探岳车至西宁市香格里拉小区主干道约定地点按要求将40万元交给“柳建祖姐姐”。2021年下半年,柳建祖给我打电话说纪委的人一直在调查他,担心我给他的40万元会被查到,想把这40万元退还给我,后柳建祖当晚在西宁市香格里拉小区将该40万元退给我了。

  5.被告人柳建祖供述:2017年,我父亲的同事陈宝明将窦军介绍给我认识,之后我给格尔木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也打过招呼,窦军承揽了格尔木市教育局部分工程项目。2018年春节前后,陈宝明为感谢我在格尔木市教育局工程项目承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并为了以后能继续承揽格尔木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在西宁市西门附近一餐厅内给了我一张银行卡,卡内有10万元。后来我才知道,陈宝明承揽的工程实际由窦军负责,陈宝明是窦军的舅舅,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也是窦军给我的。

  2018年9月左右,窦军继续在格尔木市教育局承揽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窦军想送点东西给我。我和窦军约定在西宁市香格里拉三期后山的路边见面,让他把东西给我事先找的一个冒充我姐姐的环卫工人。后这个环卫工人从窦军那里拿到了一个装有40万元现金的袋子给我。2021年年底,格尔木市纪委的工作人员对我开展了调查,我害怕出事,就联系窦军要把之前他送给我的40万元退给他,后在西宁市香格里拉小区向窦军退还了该40万元。

  (二)2017年至2019年,时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柳建祖,在该市教辅资料征订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邹宁华提供帮助,给予关照,分两次共收受邹宁华现金57万元。

  1.《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21]41号)、《海西州委办公室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22]16号),证实格尔木市的相关教育政策。

  2.证人邹宁华证言:2017年年底,为了继续做教辅材料的生意,维系好与柳建祖的关系,在柳建祖家(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13楼西户)楼下我的车上,我送给了柳建祖一个装有7万元现金的纸袋子,他就拿着上楼了。2020年秋季开学后,为感谢柳建祖给我提供的帮助,我从家中拿了50万元现金到柳建祖家(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13楼西户),待柳建祖开门后,我将装钱的布袋子放在了他家门口的地上,就走了。

  3.被告人柳建祖供述:2016年年底,我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局长时,邹宁华已经在参与格尔木市教育系统教辅材料的供应业务。邹宁华在向格尔木市教育系统供应教辅材料时JN江南,没有按照青海省教育厅下发文件的要求供应,在文件规定的教辅材料目录中夹杂了其他材料。2017年年底,邹宁华为了能继续供应教辅材料,在我家(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楼下他的车上JN江南,他将一个袋子交给我,我没有接受就下车往楼上走,当我走到单元楼门口的时候,邹宁华追过来把袋子塞给我,我回家后发现袋子里有7万元现金。2019年上半年,为继续供应格尔木市各学校的教辅材料,不让其他人参与进来挤占他的市场份额,邹宁华将一个装有现金的袋子送至我家中(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等他走后,我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有50万元现金。

  (三)2018年7月,柳建祖在格尔木市发生交通事故,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40万元。柳建祖将此事告知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林涛后,李林涛以帮助处理交通事故为由送给柳建祖现金40万元,柳建祖予以收受。后柳建祖在2019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智慧云平台(一期)采购项目、腾飞幼儿园配套工程项目、中小学校园净水设备采购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为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1.腾飞幼儿园配套工程项目材料、中小学校园净水设备采购项目材料、2019年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智慧云平台(一期)项目材料,证实(1)2018年10月9日,格尔木市教育局与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为腾飞幼儿园配套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83.5万元;(2)2019年3月7日,格尔木市教育局与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为中小学校园净水设备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为498.008万元;(3)2019年3月7日,格尔木市教育局与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为2019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智慧云平台(一期)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为497.686万元。

  2.证人李林涛证言:我是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大股东、监事,也是实际控制人。2018年7月,我和葛文军在四川省成都市参加成都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会议期间,接到柳建祖电话,柳建祖说自己出交通事故把人撞死了,让我借给他40万元赔偿死者家属。挂掉电话后,我将此事告知葛文军,葛文军同意借款,并和我一起从成都回到了西宁。到达西宁后,我分别跟葛文军、安超说柳建祖可能不会还这个钱,葛文军、安超仍同意借款给柳建祖。之后我让葛文军从公司财务上拿了40万元现金,和葛文军一起去了格尔木。到格尔木后,我在柳建祖位于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的家中,将该40万元交给了他。柳建祖只是口头说是借款,但是没有打借条,这个钱至今没有归还给我。我之所以要借钱给柳建祖,一是因为柳建祖急需用钱,二是我们公司在格尔木市教育局以后也要开展业务,给他帮忙能够方便以后的业务往来。

  3.证人葛文军证言:我是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初,我和李林涛在四川省成都市希尔顿酒店参加迈普公司产品展示会期间,李林涛接到一个电话后跟我说柳建祖出交通事故把人撞死了,要让李林涛给他借40万元。我想着柳建祖是格尔木市教育局局长,公司有项目在他管辖范围内,就同意借款了。李林涛说他将此事已告知安超,安超也同意了。同时,李林涛跟我和安超都说了,如果柳建祖最后不还钱,那这个钱最后由公司承担。当天,我订了机票,和李林涛返回西宁。到西宁后第二天,李林涛让我从公司财务拿了40万元现金,随后和李林涛赶往格尔木去到柳建祖家。到柳建祖位于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的家楼下后,李林涛一个人到他家中,将该40万元交给了他,这笔钱到现在都没有归还给我们公司。

  4.证人安超出具的情况说明:2018年7月8日,我接到李林涛电话,说柳建祖开车将人撞死,向他借款40万元,因公司与格尔木市教育局有合作项目,他准备出借该款项,并说明该款可能无法收回,需要公司承担风险。此事仅是李林涛单方面告知,具体李林涛如何与柳建祖商议我并不知情,该笔款最终也没有归还给公司。

  5.证人杨秀环出具的情况说明:我是青海淼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纳。2018年7月8日,接到李林涛安排,由葛文军向我借款40万元,并让我给李林涛和葛文军预定成都至西宁、西宁至格尔木的机票。我于当日前往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预约提款,于7月9日取现40万元,后在葛文军办公室将该款交于葛文军。

  6.被告人柳建祖供述:李林涛在格尔木市教育局承揽了2018年格尔木校园净水设备项目、校园监控项目和腾飞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我曾跟项目办的工作人员说过,净水设备项目的老板人不错,让他们在项目上好好对接、好好相处。后面李林涛公司承揽腾飞幼儿园设备采购等项目,应该与我跟教育局项目办工作人员说过李林涛有关系。在校园净水设备项目与监控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前,我也跟李林涛透漏过有关信息。2018年7月5日,我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于当日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次日因害怕家属闹事,便联系李林涛,让他帮我处理。过了两三天后,李林涛来到我家中(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给了我40万元现金,我收下后表示这是借款,但没有出具借条。后我想将该款还给李林涛,但李林涛拒绝,到现在也没有归还该款。

  (四)2017年至2021年,柳建祖在担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格尔木鸿赋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格尔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及续签合同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三次共收受格尔木鸿赋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红灯现金25万元。

  1.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实(1)格尔木鸿赋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谢红灯;(2)格尔木鸿赋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格尔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材料,证实谢红灯中标格尔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情况。

  3.证人谢红灯证言:我是格尔木鸿赋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是通过柳建祖驾驶员李国荣认识的柳建祖。2016年年底,我向柳建祖表达了想给格尔木市农牧区学校营养餐提供苹果的意思,柳建祖让我回去准备投标的相关资料,后来我就中了给营养餐中提供苹果的标。2017年4月,为了感谢柳建祖在招标中提供的帮助,我在柳建祖家中(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13楼最西边一户)给了他5万元现金。2018年年底,我按照要求对格尔木市教育局农牧区学校营养餐进行投标净水材料,最后也中标了。2019年3、4月,我将10万元现金放在袋子里并在上面放了7、8斤苹果送到柳建祖玲珑湾小区的家中。2021年3、4月,为了感谢柳建祖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我将从银行卡中取出的10万元现金放在类似于果篮的筐子里,并在上面放了水果,一并送到了柳建祖家中。

  4.证人李国荣证言:我在格尔木市教育局担任专职司机的时候,主要负责给柳建祖开车。我老乡谢红灯多次找我,让我向柳建祖推荐他的苹果,想将他的苹果纳入格尔木市农牧区中小学生营养餐的计划中。2016年年底,我向柳建祖提起了这个事情,并于几日后,将谢红灯介绍给了柳建祖,之后谢红灯就中标了该项目。

  5.被告人柳建祖供述:2016年12月,我的司机李国荣介绍谢红灯给我认识,之后谢红灯参与了招标的事情,并于2017年2月中标。2017年4月,谢红灯到我家中(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给了我5万元现金。2020年4月,谢红灯到我家中(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给我送了一些苹果。过了几天我才发现装苹果的袋子中还有10万元现金。2021年4月,谢红灯到我家中(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7号楼2单元2133室)送苹果,等他走后,我发现装苹果的袋子里有10万元现金。谢红灯在2017年给我送过钱后,我再没有主动更换供应商,后期谢红灯也两次续签合同供应苹果。2020年,谢红灯的格尔木鸿赋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我是可以中止他的中标资格的,但由于我给他退钱没成功,再加上他已经备好货,我就没在这次中标的事上较真,谢红灯才得以在营养餐中继续提供苹果及其他品种。2021年,谢红灯给我送过10万元现金后,他在2022年得以续签合同,教育局也没有再次进行招标,降低了同平台的竞争风险。

  (五)格尔木市教育局与青海鑫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28日、2020年11月5日签订七份《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青海鑫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倍玮为能继续承揽格尔木市教育局招标代理业务,送给柳建祖现金20万元,柳建祖予以收受。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张倍玮借给柳建祖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是李剑。

  2.营业执照,证实(1)张倍玮是青海鑫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青海鑫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3.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证实青海鑫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格尔木市教育局招标代理业务的情况。

  4.证人张倍玮证言:青海鑫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我在青海鑫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8年4月,我公司在做格尔木市教育局项目代理时,我认识了柳建祖。2018年4、5月至2020年2月,我公司代理的项目大概有四十个左右。2018年9月,柳建祖让我给他找一辆二手车,我便在西宁市买了一辆白色丰田RAV4给柳建祖使用,车落户到我朋友李剑名下。2021年7月,柳建祖将该车还给我时,我说我可以拿出20万元给他买车,他同意了。次日JN江南,在西宁紫薇丽都小区,我将20万元现金交给柳建祖。

  5.被告人柳建祖供述:2018年9月,张倍玮到格尔木市教育局结算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用时,我认识了张倍玮。我得知张倍玮对西宁比较熟悉,就想让他帮我买辆二手车。大概一个月后,张倍玮将他自己的车牌号为青A7V6**的白色丰田牌RAV4车交给我使用。2021年上半年,我将该车还给了张倍玮。还车时,张倍玮提议给我20万元买车。过了没多久,张倍玮为感谢我对他生意的照顾,在西宁紫薇丽都小区给了我20万元现金。

  (六)2017年至2021年,柳建祖在担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格尔木市教辅资料征订工作过程中,为郭格华提供帮助,共收受郭格华现金8万元。

  1.情况说明、《青海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8年秋季—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用书目录的通知》(青教基[2018]51号)、《海西州教育局转发关于印发2019年秋季—2020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用书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西教字[2019]181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用书目录的通知》(青教基[2020]41号)、《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用书目录的通知》(青教办[2021]141号),证实郭格华搭售的教辅材料不在青海省教育厅教辅材料征订目录内。

  2.《格尔木市委办公室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格办发[2021]68号)、《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21]41号)、《海西州委办公室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22]16号),证实格尔木市的相关教育政策。

  3.证人郭格华证言:2016年年底,柳建祖当上格尔木市教育局局长时,我去柳建祖办公室拜访他,表达了想继续做教辅业务的意思,见柳建祖不是很愿意帮忙,就想送他点钱表示心意。2017年下半年,我联系柳建祖,和他约定在格尔木市早市旁南北走向的一条巷子见面。见面后,我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了他。

  4.被告人柳建祖供述:2017年10月,郭格华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要面谈,我们约定在格尔木市早市北面的一条巷子见面。见面后,郭格华给了我一个袋子并称是一点心意,我回家后发现袋子里有8万元现金。郭格华是为了能继续供应格尔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及扩大市场份额,同时也是为了不让其他人参与进来挤占她的市场份额,才给我送的这8万元现金。

  另查明,2022年11月16日,柳建祖主动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上交违法所得160万元。对于柳建祖退还给窦军的400000元赃款,已在被告人窦军犯行贿罪一案中做出处置。2022年12月19日,柳建祖主动缴纳罚金35万元。

  1.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出具的青海省罚没款收据,证实2022年11月16日,柳建祖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上交违法所得160万元。

  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2022年12月19日,柳建祖家属缴纳罚金3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建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建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含案发前退还窦军的40万元),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建祖具有坦白情节、全额退赃、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柳建祖多次受贿且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建祖系初犯,且属被动受贿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柳建祖退缴的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柳建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建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二、对被告人柳建祖主动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上交的违法所得1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收缴单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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